当前位置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广泛开展市容校容整治年学习讨论活动的通知
发稿:秦轶群 审核:秦轶群 发布日期:2009-05-31

  

关于广泛开展市容校容整治年学习讨论活动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院市容校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请于近日内组织本系本部门全体师生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学习内容与要求:

1、学习内容为:①《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市容校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②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③芜湖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市区殡仪秩序的通告》;④《芜湖市市容管理和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以上①—④项为教职工必学内容,①—②项为学生必学内容。其它学习内容由各系、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自选。

2、有关学习情况信息稿件请及时报宣传教育组(徐旭  电话:5775155)。

二、讨论内容与要求:

1、讨论内容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分别组织师生逐条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所有参加讨论的师生必须签到。

4、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连同教职工签到簿(未参加讨论的教职工应注明),一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刘权  电话:5775102)。报送日期:63下班前。

 

特此通知

 

院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市容校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提高我院文明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工作,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定、整洁、有序、文明的校园环境,并动员全校师生积极投身到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活动。根据市、区有关开展市容整治年活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校园管理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市容校容整治年活动,特制定本活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市容校容整治年活动领导组”。

  长:徐建平

副组长:袁龙喜  夏效祥

        员: 钟    汪中银  童庆生  樊月琴  于旭文  方强萌 

沈绍中  杨洪刚  张清友  吴守法  范大伟  孙万根

负责组织开展“整治年”活动,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学院办公室,负责“整治年”活动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总结报告等工作。钟瑞任主任,吴守法、孙万根、彭常安、刘权、徐旭为成员。

成立七个工作组:环境整治组、秩序整治组、宣传教育组、学生教育组、学生劝导组、志愿服务组、督查考核组。

二、整治内容与各工作组责任分解

1、环境整治组  责任部门:总务处  物业公司

①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净化、亮化。(重点是银湖北路校园建筑物、构筑物整治、出新、亮化)

②检查和督促物业做好校园道路和道路两侧绿化带的卫生保洁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容器内的垃圾。做好校内住户装潢垃圾的监管和清运工作。

③做好食堂内部及四周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和校园水面卫生清理整治。

④禁止住户在校园内乱种植,组织人员突击铲除。(保卫处配合)

⑤禁止门面商店出店经营,抓好门面商店门前卫生保洁、车辆停放工作。(重点是银湖北路门面房,保卫处配合)

⑥协助学生处做好各系卫生责任区的检查评比工作。

⑦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学生宿舍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并会同各系开展“文明寝室”评比,寝室星级大赛等活动。

⑧督促施工单位、校内住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理施工、装潢建筑垃圾。

2、秩序整治组  责任部门:保卫处

①禁止在校园内乱设摊点(含流动摊点、固定摊点等)。各系各部门因开展活动,需要临时设立摊点,须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时间摆放。对违规堆设予以清除。

②禁止在校园内及沿街门面房前乱停乱行,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须按规定行驶、停放,接受相关管理。

③禁止在校园内及沿街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拉乱挂、乱张贴、乱晾晒。校内活动需要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须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督促沿街住户和门面经营户严格执行市有关规定。

④禁止在校园内违规养犬和在校园内遛狗。禁止在校园内放养家禽家畜。在校园内一旦发现流浪犬和家禽家畜,即予强制处置。

⑤禁止在校园内举办的婚丧、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炮竹。禁止违规在校园内搭设灵堂。

⑥禁止在校园内教工住房、学生宿舍及其它各类房屋内非法容留、收住外来人员。督促已居住在校园内房舍的学校教职工、外来租住人员、经营户、施工单位等各类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3、宣传教育组  责任部门:宣传部

①负责做好此次“整治年”活动的宣传发动与报道工作,充分发挥校园网、院广播站、校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作用,制定宣传标语和手册,大力宣传在“整治年”活动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典型经验。

②采取各种有效的教育方式,精选相关学习材料,在全院教职工中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美丽家园”主题活动教育。

4、学生教育组  责任部门:学生处

①组织各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以“做文明学生,建美丽校园”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芜湖市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在校内外的言行举止,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②督促各系做好宿舍、教室保洁工作及卫生责任区的义务保洁工作。

5、学生劝导组  责任部门:党校

负责组织校内学生开展文明纠察、义务劝导和卫生清扫活动,积极发挥大学生文明岗作用,组织广大学生党员、团员、党校学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维护校园秩序、净化校园环境的课外实践活动。

6、志愿服务组  责任部门:团委

负责选拔、培训和组织学生志愿者队伍,组织参加校外整治年活动的义务服务工作。

7、督查考核组  责任部门:监察审计处  组织人事部配合

负责对本次活动全过程检查督促与考核及责任追究。

三、“整治年”活动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5151231为我院开展“整治年”活动时间。

1、宣传发动阶段(515531),主要制定整治年活动方案,成立组织,进行任务分解。

2、集中整治阶段(61930),根据整治内容,对照市、区、校相关标准,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实施,边排查问题,边整治改进。

3、巩固提高阶段(1011231),对整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存在的差距进行深入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并建立长效的校园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四、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工作组应明确一名信息员(名单报办公室),收集整治工作信息、典型事例、好的做法、存在问题,需要整治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2、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各系、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合理调配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抓重点、找热点、治污点、做亮点,创造性开展工作。

3、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在“整治年”活动中启动问责制,对工作不得力、消极应付的一查到底,追根求源;对工作负责,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在“整治年”活动中完成任务情况的部门和个人将直接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4、及时总结,着眼长效。及时分析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固化整治成果,形成系列管理制度和校园师生、住户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为构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省文明单位打下坚实基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芜政〔200940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市容整洁、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5.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9.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违者不及时清除的,对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严禁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下列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1.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在婚丧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责令停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从严处罚。

十、严禁未经批准养犬,违者每条犬罚款五十元,并强制捕杀。

    十一、严禁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违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整顿市区殡仪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移风易俗,优化、美化芜湖旅游、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丧事活动原则上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搭设灵堂、灵棚治丧,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搭设灵堂、灵棚的,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制止,不听劝阻者,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辖区民政部门报告,由区政府牵头,民政、公安、市容等部门及丧属单位进行清理。

    三、 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努力改善服务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对困难群众遗体按有关政策减免火化费用,为文明办丧事提供良好氛围和环境。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对沿途燃放烟花爆竹,抛洒冥纸,以及送葬车辆影响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容部门要依据职责予以制止,依法查处。

    五、 对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