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园林园艺系学生因事、因病的请假程序,保持正常的学习秩序,克服学生请假的随意性和从严处理学生旷课问题,严格批假程序及权限,在《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一、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病、公需要请假须采用学院所发的正规请假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病假须出具医院相关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经有关老师、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2、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批准。
3、学生请假一星期以内(含七天)先有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系党总志书(副书记)批准。
4、学生请假一星期以上须经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系党总支书(副书记)逐级签字同意、学生家长电话确认后,报教务处签字批准。
5、学院原则上不受理两星期以上的请假,特殊情况者经学生详细说明原因、家长来校说明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并签字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来校者须与辅导员联系并证明材料传真至我系),由班主任、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教务处逐级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列规定续假。考试期间请 假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7、国家法定假学生回家请假,采用专用书面请假条由班级统一进行登记,报班主任审核批准,由学生会学习部保存。
8、学期内学生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办理一年的休学手续。
二、旷课管理
1、对无故旷课学生,系部每星期给予张榜通报批评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达到十五节者,系部给予警告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3、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二十节者,系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4、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三十节者,系部给予记过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5、一学期内旷课达到四十节者,系部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6、对于一学期因旷课受到留校查看后,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者,系部报请学院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本制度从2009年5月5日执行。
园林园艺系
20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