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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园艺系学生请假及旷课管理条例
发稿:秦轶群 审核:秦轶群 发布日期:2009-06-10

为了进一步规范园林园艺系学生因事、因病的请假程序,保持正常的学习秩序,克服学生请假的随意性和从严处理学生旷课问题,严格批假程序及权限,在《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一、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病、公需要请假须采用学院所发的正规请假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病假须出具医院相关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经有关老师、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2、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批准。

3、学生请假一星期以内(含七天)先有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系党总志书(副书记)批准。

4、学生请假一星期以上须经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系党总支书(副书记)逐级签字同意、学生家长电话确认后,报教务处签字批准。

5、学院原则上不受理两星期以上的请假,特殊情况者经学生详细说明原因、家长来校说明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并签字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来校者须与辅导员联系并证明材料传真至我系),由班主任、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教务处逐级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列规定续假。考试期间请    假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7、国家法定假学生回家请假,采用专用书面请假条由班级统一进行登记,报班主任审核批准,由学生会学习部保存。

8、学期内学生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办理一年的休学手续。

二、旷课管理

1、对无故旷课学生,系部每星期给予张榜通报批评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达到十五节者,系部给予警告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3、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二十节者,系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4、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三十节者,系部给予记过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5、一学期内旷课达到四十节者,系部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并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

6、对于一学期因旷课受到留校查看后,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者,系部报请学院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本制度从200955执行。

园林园艺系

200955